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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三十四章夫妻共同财产

作者:烂鱼待翻身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关于财产这一部分,笔者以自己当事人的名义表明,自己当事人名下并没有夫妻共有财产。在其夫妻共有生活过程中,自己当事人因公致伤。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系夫妻双方之财产。一方由于身体遭受损害而得到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。“依此可知,当事人身体意外伤残所获赔偿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及依附性特征,应属于伤残者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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