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[明]冯梦龙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一、禁奸。五家为保,十家相连,互相觉察。一家有过,九家同举;不举者,十家连坐,俱腰斩。能首奸者,与克敌同赏。告一奸,得爵一级;私匿罪人者,与罪人同。客舍宿人,务取文凭辨验,无验者不许容留。凡民一人有罪,并其室家没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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